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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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正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5,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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