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正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5,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9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