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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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25號

原告 鮑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清智蘇炎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勁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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