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司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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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2號
聲請人 鄧暐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慶發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與相對人曹慶發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6,5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系爭不動產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