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請人 潘淑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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