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李憲宗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
相對人 即
原   告  謝宛蓉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
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刑事告訴(詐欺等案件),固刻在偵查中
。惟被告是否受詐欺,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
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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