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6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66號
原   告  王瀚緯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侯霈姍
       楊鎮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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