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66號
原 告 王瀚緯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侯霈姍
楊鎮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066號
原 告 王瀚緯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侯霈姍
楊鎮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