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劉宏偉
代 理 人  謝杏奇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
狀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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