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方 晢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仁愛區,亦
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並有基隆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