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96年11月25日│96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97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49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4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669號│97年度訴字第1669號│97年度訴字第392號│97年度訴字第39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臺上字第5821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76號│97年度臺上字第582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389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14日│97年8月26日│97年11月14日│97年8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