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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