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79號
原   告  吳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欽 即貫威工程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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