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張福景
董光釗 藍瓊瑤 謝碧麗 被告 賀美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黃雅君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