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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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