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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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七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