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羅仁隆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蔡承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