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望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2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望廷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九州運動城」係可供不特定人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廖望廷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民國104年2月間起至105年5月20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九州運動城」網站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時間接近,顯係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簽賭期間、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而勉持之生活狀況(見105年度偵緝字第2679號卷第5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679號被告廖望廷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10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望廷係「九州娛樂城」運動網簽賭網站會員,自民國104年2月間起至105年5月20日止,接續在新北市○○區○○街○○號10樓之1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登入之上開運動簽賭網站進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以球類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賭金每注下限為新台幣(下同)100元,上限為6萬元,並依該網站指示自其名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賭金至簽賭網站所指定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以1比1比例兌換點數儲值後再進行下注,若欲提領賭贏金額,則利用網站提款功能,輸入提領金額後轉入上開臺灣銀行帳戶,輸贏則依該網站設定之賠率計算,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望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九州娛樂城網站會員登入畫面列印資料23張、臺灣銀行蘆洲分行105年1月8日蘆洲營密字第10550000201號函及所檢附之上開帳戶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要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又被告自104年2月間起至105年5月20日止,多次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九州娛樂城網站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相同地點及密接時間接續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檢察官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