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 王柏森 被告 韓天怡 被告 高巧盈 被告 陳文杉 被告 黃長成 被告 林世民 被告 羅浚銘
(原名 羅建明 )被告 蘇逸豪 被告 朱聖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上開被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