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37號具保人 丁浩展 被告 楊雅惠 指定辯護人 吳昆浦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浩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105號),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之民國101年8月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丁浩展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足憑。
三、案經起訴,茲被告前經本院於101年9月21日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又被告前有通緝紀錄,現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安股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拘提未果之報告書、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01年11月28日上午10時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101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