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翔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銘翔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下午6時50分許,在告訴人 林改 位於雲林縣○○鎮○○街○號之租屋處前,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2人進而相互毆打,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手持水果刀(未扣案)刺傷告訴人之右胸,並以腳踢踹告訴人之右腳,造成告訴人受有前胸壁穿刺傷及右足撕裂傷合併韌帶受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1年12月4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告訴人之刑事撤回狀1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