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371號聲請人 謝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昱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 陳明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371號聲請人 謝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昱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 陳明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