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家溱張雅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請列表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㈢說明聲請人於102年10月31日自 全佑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離職後
,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須含本薪、津貼、加班費、獎金等),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並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㈣聲請人前所提出之「雲林縣斗南鎮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限
至102年12月31日止。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1月1日起是否仍領取低收入戶及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如是,請提出最新申請之低收入戶證明書暨相關領取證明。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0年1月1日起迄本裁定收受日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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