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林清茂 即嘉展土木包工業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1,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