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8號
原 告 葉文浩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錫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嘉偉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