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26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
被   告  郭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聲再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案件裁判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關於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均稱
願等候如主文所示案件之裁判結果,並同意於該案件裁判確
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避免重複進行調查程序及裁判
歧異,以期減少兩造所受訟累,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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