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卓子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112年審訴字第161號案件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卓子誠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第1282號追加起訴,本院以112年審訴字第161號案件審理部分,前經本院合議庭於112年3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