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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