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二六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中分四刑社字第八八號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三段一○○號總宜汽車旅館六一七室。
(三)行為:以新台幣參仟元之代價與男客姦淫。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 林俊宏 之供述。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