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八二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惟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十一時許為警通知
到場所採尿液,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KH2000A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在卷可按,而本院經依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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