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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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兼訴訟
代 理 人 黃金國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五一七三號裁定所載,被告執有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固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並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惟原告黃金國與被告雙方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解,協
議系爭本票債權作廢,餘債務新臺幣(下同)四十六萬五千元另依約償還,被告
並依約已將本票撕毀。本件本票債權既已消滅,然因被告裁定在前,原告黃金國
與被告和解在後,不及消滅裁定之執行力。為此,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毫無償債之誠意,且新債務未
清償完畢,舊債務應繼續存在,伊已放棄請求債款一百零九萬元,原告對於剩餘
之債務,遲不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