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鈦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400元,該
裁定於107年3月23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院
卷第18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
費狀況查詢資料可考(見院卷第20頁至第23頁),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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