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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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549號
原 告 田竹右安 日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好
被 告 王玉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店補字第
15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寄送至
原告起訴狀所載設於新北市淡水郵政第5之37號信箱,遭退
回(已退租),嗣於107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居
所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原告寄件信封所載地
址),由捷運888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 王建智 代為
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
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