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55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手機客通訊行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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