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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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葉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園園藝事業開發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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