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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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葉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園園藝事業開發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