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調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180號
原   告  鄭宇博
       蘇美智
       蘇淑娟
       莊鈴松
被   告  黃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社區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書狀非民事起訴狀格式,且未載訴訟標的、
應受判決事項及請求之民事法律依據,不合民事起訴應記載
要件,起訴程式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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