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張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肆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零參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依約定,被告得持上開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就所生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全數付清,或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
繳金額,但應給付按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付循環信用
利息,若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
繳款期限者,除循環利息外,另須收取三其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300元、400元、5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持卡消費後未
依約繳款,尚積欠渣打銀行信用卡消費款5,030元未清償。
渣打銀行嗣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伊公司,並依金融機
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於
99年12月15日以登載報紙公告方式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則
伊公司自得依前揭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上開消費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5,030元,及其中3,348元自99年3月12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
15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帳單、約定條款、信用卡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
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2、20至22頁),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
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實在。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
第25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違約金部分,
固據其提出前引之授信約定書為證,惟兩造約定之利息
係按週年利率15%計算,已遠較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
利率5%)或目前一般金融機構信用放款利率為高,兩
造約定之利息數額已屬高利,且原告復未能證明被告未
依約清償債務,其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準此
,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是
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至1元為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前揭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30元,及其中3,348元自99年3月12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1,150元,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並依職權酌定訴訟
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末按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且原告經本院判決駁回部
分,依法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
照),故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爰判決
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