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醫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秦吉連
秦丕芬
秦世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