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秋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李秋萍(於民國107年12月2日上午10時45分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207.6公里之
  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58,992元)。
三、原告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之投保契約證明文件。
四、系爭車輛遭撞損之位置?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相片(應清晰
  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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