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212號
原 告 劉易達
被 告 陳達義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陳達志 於民國102、103年間向原告借款,
陳達志乃交付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
爭2紙支票)用以擔保借款之償還,詎原告於107年10月5日
提示系爭2紙支票竟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開立之支票發票日均用手寫,系爭2紙支票
發票日則以日期章蓋印於支票上,與被告簽發支票之方式有
所差異,系爭2紙支票之票面金額、發票人簽章雖為被告所
為,惟此係被告於101年間簽發予原告用以擔保,並未授權
原告填寫發票日,是系爭2紙支票應屬無效票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系爭2紙支票係由被告交給陳達志,再由陳達志交給
原告,而發票人欄之蓋印及票面金額之填寫均為被告所為,
系爭2紙支票之發票日則為橡皮日期章蓋印其上,付款人均
為第一銀行 萬巒 分行,嗣原告於107年10月5日提示均遭以存
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2
紙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4至5頁),被告
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22、37頁),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
系爭2紙支票之發票日為陳達志交付給原告時,即已蓋印於
支票上,此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
點為:系爭2紙支票是否欠缺發票日之記載而屬無效票?
四、本院之判斷:
兩造於101年間曾因消費借貸關係而由被告簽發附表二所示
之5紙支票予原告,該五紙支票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提示均
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遭退票,原告因而聲請本院
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而由本
院審理,於訴訟過程中被告為時效抗辯,經本院以107年度
潮簡字第45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在案,此有民事支付命令
異議狀及107年度潮簡字第45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4至27頁),足證原告早於101年間即已知悉被告之支
票帳戶已有多張支票跳票,且屬拒絕往來戶之情形,故衡諸
常情,原告自101年後應不致於再收受被告交付之支票,是
原告主張系爭2紙支票係於102、103年間由被告所開立,並
約定5年後清償,故發票日記載為107年云云,尚與常情相違
,則兩造於101年間既有債務未了,原告又知悉被告之支票
帳戶早已拒絕往來,原告實無於102、103年間收受系爭2紙
支票之理,從而,系爭2紙支票應係於101年間即交付予原告
收執,可堪認定。再參以被告於101年間簽發如附表二所示
之支票,其發票日均係其親自以手寫方式填載發票日,益證
101年間被告並無以橡皮日期章蓋印於支票發票日之習慣,
是原告主張系爭2張支票於其收受時即已蓋有橡皮日期章乙
節,自應負舉證責任,惟原告就上開應負舉證責任之事項,
僅於本院稱:「事實就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
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其收受系爭2紙支票時已蓋
有橡皮日期章乙節,尚難採信,從而,本院認系爭2紙支票
於原告收受時應屬未填載發票日之無效票,原告自無從憑無
效之票據請求被告支付票款。
五、綜上所述,系爭2紙支票既屬無效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200萬元,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郭松菊
附表一:
┌─┬──────┬────┬─────┬────┬───────┐
│編│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
│號│││(新臺幣)││算日│
├─┼──────┼────┼─────┼────┼───────┤
│1│XB0000000│第一商業│100萬元│107年8月│107年10月5日│
│││銀行萬巒││20日││
│││分行││││
├─┼──────┼────┼─────┼────┼───────┤
│2│XB0000000│同上│100萬元│107年7月│107年10月5日│
│││││20日││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利息起│
│號│││(新臺幣)││算日│
├─┼──────┼────┼─────┼────┼───────┤
│1│AA0000000│第一商業│40萬元│101年9月│101年9月20日│
│││銀行萬巒││20日││
│││分行││││
├─┼──────┼────┼─────┼────┼───────┤
│2│XB0000000│同上│48萬元│101年9月│101年9月25日│
│││││25日││
├─┼──────┼────┼─────┼────┼───────┤
│3│AA0000000│同上│40萬元│101年10│101年10月8日│
│││││月6日││
├─┼──────┼────┼─────┼────┼───────┤
│4│AA0000000│同上│50萬元│101年10│101年10月11日│
│││││月10日││
├─┼──────┼────┼─────┼────┼───────┤
│5│XB0000000│同上│100萬元│101年10│101年10月22日│
│││││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