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
被 告 黃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