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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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0號原告甲○○被告 江文通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無當事人能力非屬可以補正之情形,自無前揭條文但書應先命補正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4年3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江文通損害賠償,此有起訴狀收文戳章可憑。然被告江文通早於本案繫屬前之59年7月8日死亡,此有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其已喪失權利能力,而不具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原告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