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甲○○○
號4樓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苗怡凡 律師 郭瑋萍 律師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580元,原告尚欠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