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一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93年6月27日│287,475元│AF0000000││││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