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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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218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誣告案件,前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前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