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辛明祥 被告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送達代收人 林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