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原告 吳燕 平
吳燕和 吳梅君 吳芝旋 吳雨璇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告 黃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拾壹萬參仟零貳拾肆元,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換言之,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行使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繼承人給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不能僅按該起訴之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而應依其請求給付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核算之。(相同見解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抗字第13號裁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150.36平方公尺,持分1/5)及其坐落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建物(權力範圍為全部)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其請求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行使之公同共有債權即獲全部滿足,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價額5,807,40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
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依其主張,本件被繼承人 陳美月 之遺產總額為6,800,506元(詳如附表所示),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5計算,則原告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667,088元(計算式:6,800,506元×5/6=5,667,0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1,474,488元(計算式:5,807,400元+5,667,088元=11,474,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建新*附表:被繼承人陳月美之遺產┌──┬────────┬────┬──────────┐│編號│財產標示│財產數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門牌號:│96.79㎡│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新北市新莊區建中│(權利範│額資料,同為新北市○○○○街○○巷○○弄○號3樓│圍:全○○○區○○街○○巷○○弄1│││建物│)│至30號區間、屋齡39年│││││、5層公寓第5樓高,│││││每平方公尺6萬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80│││││7,400元(計算式:6萬│││││×96.79=5,807,400)│││││。││├────────┼────┤│││上開建物基地:│150.36㎡││││新北市新莊區全安│(權利範││││段794地號土地│圍:1/5│││││)││││││││││││├──┼────────┼────┼──────────┤│2.│屏東縣恆春鎮五里│526.85㎡│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亭段247-7地號土│(權利範│1,800元,故市場交易│││地│圍:全部│價額應為948,330元(││││)│計算式:1,800×526.│││││85=948,330)。│├──┼────────┼────┼──────────┤│3.│合作金庫銀行新泰││15,148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4.│郵局新莊分行局帳││29,628元│││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合計│││6,800,5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