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乙○○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九百九十元,原告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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