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判字第五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九十三年聲判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同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范乃中
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