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5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2年9月,編號9、10曾定應執行刑1年),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97年8月13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4│97年度毒偵字第4634│97年度毒偵字第4634│││、7985號│、7985號│、7985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86│97年度審訴字第3986│97年度審訴字第3986││││、5411號│、5411號│、5411號││事實審├──┼─────────┼─────────┼─────────┤││判決│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98年1月14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86│97年度審訴字第3986│97年度審訴字第3986││││、5411號│、5411號│、5411號││判決├──┼─────────┼─────────┼─────────┤││確定│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0日│97年9月23日│97年9月23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4│98年度毒偵字第78號│98年度毒偵字第78號│││、7985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86│98年度審訴字第453│98年度審訴字第453││││、541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月14日│98年3月6日│98年3月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86│98年度審訴字第453│98年度審訴字第453││││、5411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2月2日│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日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10月4日│97年7月1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47號│98年度偵緝字第370│98年度毒偵字第802││││號│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34│98年度審簡字第1707│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6日│98年4月3日│98年4月17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34│98年度審簡字第1707│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3月30日│98年4月20日│98年5月4日│││日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802│││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17日│││日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判決├──┼─────────┤││確定│98年5月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