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李宓頤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順發黃建台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00元,應繳裁
   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曾順發、黃建台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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