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9號
原 告 葉純君
被 告 張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葉純君
被 告張瑞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參萬元正(含利息
伍拾萬元)。
給付方式:被告願自100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每月各
給付貳萬元,餘額自101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之月底給付肆
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葉純君
被 告張瑞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