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9號
原   告  葉純君
被   告  張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葉純君
  被   告張瑞斌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參萬元正(含利息
  伍拾萬元)。
  給付方式:被告願自100年9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每月各
  給付貳萬元,餘額自101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之月底給付肆
  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葉純君
           被   告張瑞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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